環保局領先全國「綠建築、水污等12項工作」納入環評要求

2011-06-28

臺中市率先全國,將「綠建築、水污及空污等12項工作」納入環評要求開發單位應承諾事項;環保局表示,未來新開發計畫如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範疇,其開發計畫之建築物就必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環保局表示,臺灣建築與營造業所排放的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 約佔30%,推動「綠建築」政策,可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為達成中市為綠化、低碳城市目標,臺中市政府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業於6月16日審查會議通過提案,將「綠建築、水污及空污等12項工作」納入環評要求開發單位應承諾之事項,希望藉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機制,將建築物轉化成環保減碳的綠建築並改善環境品質。
環保局長劉邦裕表示,綠建築標章共有9項指標,分別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室內環境」及「污水及垃圾改善」,只要符合其中4項指標,即可取得綠建築標章,但「日常節能」及「水資源」指標則是必須符合的項目。
 
據負責審核綠建築標章的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若包含公共工程或不須進行環評的建案,迄今年5月底中市已取得綠建築標章共有68件,候選綠建築證書有138件。
環保局近一步說明,12項承諾事項除前述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外,另為強化環保及環境品質要求,併同要求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周界道路修補、水溝疏通、綠圍籬、裸露地面全部覆蓋或綠化、出土灌漿期間每日至少洗掃1000公尺、外運土方採廢土不落地方式處理及施工期間業者每年均須參加本市優良營建工地污染管理評比等工作。
 
環保局提醒,開發業者必須確實遵守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若違反規定可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轉載自【今日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