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 <第一批公告場所>

2014-06-09

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爰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作為應受本法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附表一所列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

本公告發布後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辦理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第一次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以減輕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立法三讀通過,於103年1月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將自103年7月1日生效啟動列管公告場所。
第一批公告場所應列管對象,共9大類型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商場等場所,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不同類型場所具有不同管制規模、區域及室內空氣污染物。且於103年7月起啟動稽查後,若列管對象在限期內未能依相關辦法標準改善空氣品質,可處新台幣5萬到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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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